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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整个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事执行变价措施的一种,民事执行拍卖在整个民事执行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民事执行拍卖。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导致执行拍卖效率低下,损害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民事执行拍卖方式的设计必须符合民事执行强制性的要求,体现民事执行拍卖的公法性质,突出民事执行拍卖公正、权威、高效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方式依然有改革、完善的空间与现实需要。通过分析、总结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方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建议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文采用了分析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论等三大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了四章内容。引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还对论文的选题的意义、目的、研究对象、文献综述、写作背景进行了说明。第一章说明了民事执行拍卖方式的演变过程。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出发,在比较民事执行拍卖与一般商业拍卖、强制拍卖、法院拍卖、公力拍卖等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了民事执行拍卖方式的概念。第一章简单回顾了世界拍卖行业发展的历史,回顾了中国古代、近现代关于拍卖的立法记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拍卖行业也在逐渐地发展之中。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重庆拍卖一起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看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民事执行拍卖的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导致在民事执行拍卖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方式亟需改革、完善。第二章分析了民事执行拍卖方式的影响因素。民事执行具有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行使。在我国,民事执行权行使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与一般的商业拍卖不同,民事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是公权力的产物。民事执行拍卖方式必须体现公法性质。公正、权威、高效是民事执行拍卖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民事执行拍卖的方式不符合公正、权威、高效价值取向的要求。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方式必须加以完善,体现民事执行拍卖价值取向的要求。第三章简单介绍了其它法域的民事执行拍卖方式。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拍卖各有特点。灵活、简便,针对性强,能够根据各自国情的需要适当调整民事执行拍卖法律规定。其它法域先进的民事执行拍卖方式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应该尽快与国际先进立法接轨,对民事执行拍卖方式进行深入研究,进行改革、完善。第四章提出了我国民事执行拍卖方式改革的具体建议。首先,应该由执行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拍卖。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民事执行拍卖导致了诸多问题,不符合民事执行强制性的特点,违背了民事执行拍卖的公法性质。有必要改变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民事执行拍卖的方式。执行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拍卖具有可行性。执行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拍卖的方式完全可以符合拍卖的专业性要求。执行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拍卖的方式还具有权威性、高效性。我国应当完善民事执行拍卖竞价方式的有关规定,吸收招标作为竞价的方式之一。对于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无论是承受主义、消灭主义还是剩余主义都很难进行完整地处理。应当将承受主义、消灭主义、剩余主义三种理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拍卖标的物的性质、特点,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最大程度地保持拍卖标的物交易的稳定、安全,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