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腐败,古已有之。在我国,对“贪墨”、“犯赃”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在之后的漫漫历史长河中,统治阶级一直将腐蚀国家肌理、动摇社会根基的贪污腐败犯罪作为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于1952年、1979年、1988年、1997年采用立法的方式,对贪污罪作出规制。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了多个有关贪污罪的司法解释。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人的作案手法花样百出,隐蔽性极强,这给贪污罪的司法认定带来新的挑战。例如,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采用套打完税发票的手段侵取到手的钱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认定意见,有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有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有的定贪污罪,有的定诈骗罪。对于同样的行为,在定性上出现如此巨大的分歧,反映出司法工作者未能准确掌握税收征纳工作的专业知识,以及在法律、法规的语言逻辑上理解混乱等问题。本文拟结合一个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以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为切入点,从理论上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约19000个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了李某贪污案的主要案情,包括李某的工作性质、套打完税发票的犯罪过程、侵取财产的数额。并介绍了案发以后一、二审法院及检察院的分歧意见,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针对本案争议的几个罪名,从完税发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辨析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同时,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牵连关系,以及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进行评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在第二部分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1、完税发票完全满足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套打完税发票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构成;2、李某侵取的钱款属于“已征税款”,即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公共财物。李某未征的税款数额未达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在刑法上可以不予定罪处罚;3、李某拥有给新车征收税款的“现实职权”,侵取钱款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不构成诈骗罪;4、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贪污罪,系牵连犯,应该要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李某套打完税发票侵取财产的行为应该按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