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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视角来考察非核武器国家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义务的责任是一个新的课题。本文立足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中编纂或发展的国家责任法原则和规则,考察NPT为非核武器国家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义务引发的国家责任、争端解决等实践问题。本文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分析核不扩散机制的国际法框架。对NPT、《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保障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组成的核不扩散条约体系进行考察,重点集中在NPT和“保障协议”上。通过梳理这些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条约实施过程,本章揭示出核不扩散机制乃是一个典型的集体实施国际义务的制度安排,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居于主导地位,担负核心职能。第二章分析核不扩散条约为非核武器国家设立的义务及法律意义。本章采用类型学的分析方法来考察核不扩散义务的类型。结合NPT的目的、宗旨以及缔约状况,根据国际义务所保护的利益属性来分析,NPT下的义务属于集体性质的义务,而非“对世义务”,也非“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或“强行法义务”。集体性质义务的意义在于满足一定条件下受害国和非受害国都可以援引国家责任,但在实践中的意义有限。根据义务内容对义务主体的具体要求分析,本章表明非核武器国家承担了诸多行为义务,如申报/报告义务、接受/配合现场核查义务,其目的是要履行NPT下的结果义务——维持核武器国家身份、其所有核活动属于和平性质。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之分决定了承担国家责任的内容和目标是维持非核武器国家身份。第三章考察违反NPT义务所构成的不法行为内容、作为责任基础的主观要件问题。本章表明,如果非核武器国家不履行行为义务(最主要的领域是申报/报告、接受现场核查),即使缔约国并没有实际上研制核武器,不履行行为义务也构成违法。申报/报告没有满足“完整性和准确性”标准、受保障的核原料被转用军事目的、不能证实不存在未申报的核原料及核活动、跨越核武器国家身份,这些行为构成对结果义务的违反。国际原子能机构承担了确定非核武器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的职能,主要是通过惯常的工作报告和年度保障结论来完成。为了确定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的责任是否属于客观责任,本章采用了客观责任检测法,即考察非核武器国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被确定不法之时是否接受主观无过错的抗辩。实践表明,国际原子能机构-安理会在实施NPT义务时,从未接受主观无过错的抗辩。在理论上,即使有抗辩,但会被削弱和抵消,因此从责任基础角度来看,违反NPT和保障协议义务所实际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客观责任。第四章考察援引不法行为国的国家责任问题。一般的国家法原则是从受害国援引国家责任作为起点。本章分析表明,违反NPT义务没有给其他缔约国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因此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国存在。在比较微弱的意义上,违反NPT义务造成了一种安全情势上的变化,NPT下的期待利益受损,因此即使没有受害国可援引国家责任,其他NPT缔约国可诉诸共同利益而要求违约国家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在核不扩散条约体系中,援引国家责任是通过组织机构方式实现的,即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安理会援引国家责任。缔约国虽然可以援引,但制度决定了只能在保障协议的框架内履行义务,故缔约国援引责任有辅助功能。无论是美-朝双边会谈还是六方会谈,最终需要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实施义务。第五章考察在NPT下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非核武器缔约国家的核设施和核活动必须置于保障措施之下、核原料不能转用于军事目的、不能跨越非核武器国家身份,这些义务决定了违约国承担责任的内容。因此,违反若干行为义务,如申报或现场核查,实践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义务。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安理会根据情况要求违约国提供不重复不法行为的保证。对于将受保障的核材料转用于核武器,或违反NPT第二条跨越核武器国家身份,最适当的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就是“恢复原状”,即恢复违约之前的情势——恢复非核武器国家身份。本章的分析也表明,不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不是必要前提,尤其是涉及到违反结果义务。第六章考察若干同争端解决相关的问题。在朝鲜和伊朗核问题引发的争端中,两个国家都提出了不履行义务的理由,其混合着法律主张和政治诉求,也反映了这些国家同其他国家的现实关系,通过谈判等外交途径解决争端需要对这些国家的诉求进行回应。保障协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设计了包括磋商、国际仲裁和在国际法院诉讼这样全面的争端解决条款,但真正的违反NPT第二条和第三条义务之行为却不可仲裁,而国际法院诉讼面临当事国是否接受其管辖的障碍,因此现实中这些争端解决条款没有发挥作用。反措施不包括使用武力,且武力的使用有其自身的国际法规范。因此在实施核不扩散义务的时候没有使用武力的法律地位。针对不法行为的反措施旨在使责任国履行义务,没有惩罚的性质,但安理会针对不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被认为是“集体性反措施”,其制裁措施明显的是惩罚性的。作为结论,非核武器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承担了客观责任——不以主观是否有过错,或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为前提,但仍有遗留问题。一是最终的责任形式,尤其是恢复非核武器国家身份的“恢复原状”的实质内容是什么,需要澄清。二是争端解决程序没有利用,应当赋予其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