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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所享有的一项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而该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持票人因持有的票据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欠缺一定的手续而导致无法承兑。由于票据本身具有有价性,且票据支付要求极高的流通性,一般的商事交易和支付结算规则难以有效地调整票据法律关系,需要进行专门的票据立法。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自诞生以来,就存在重大争议,对其法律性质、返还范围等都存在重大争议,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构成要件、时效、返还范围等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各种观点差异较大,在我国票据法的立法上也没有予明确。不仅在我国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制度的立法也存在差异。因此,有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制度的研究从未停止,且越发激烈,具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和意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是民法上债的基本类型,型,票据利益偿还请求作为一项债权,也不能突破民法摘得基本分类,而应当在民法债的体系下对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加以认定。根据对民法上债的基本类型的分析,我们认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大法系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存在差别的,大陆法系作为成文的法典化国家,在成文法中一般都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以判例的形式确立持票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是,无论两大法系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形式有何差别,其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票据的利益衡平和保护持票人利益,促进票据的快捷流通,使票据的功能充分实现。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规定的并不完善,存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不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不合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文表述存在逻辑错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冲突等诸多问题,应当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应当从明确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条件、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和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等方面对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予以完善,以促进票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国外的相关立法加以考察,提出进一步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探索,以期有利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