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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03——200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变更组样本与非变更组样本的数据分析,结果发现:变更组样本审计意见的缓和率高于非变更组样本;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明显变小的比例大于明显变大的比例。这说明追求高质量审计并不是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动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变更行为的监管仍将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