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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前提和基础,越来越多网络平台企业的出现在便利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对于这一市场主体的规范也成为学界越来越关注的内容。基于网络外部性以及价格结构不对称等特有性质,垄断现象在网络平台市场领域的出现几率远大于传统市场。实施价格战是网络平台进行竞争的常用手段,这种竞争战略极为常见但实际上也会潜藏着掠夺性定价的危险。对竞争行为的正确认定是执行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到目前为止针对网络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理论探讨虽然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与参与,但是对该行为具体应该如何认定还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与标准。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该种行为的认定主要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价格成本认定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无法囊括所有现实情况,且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世界更是不断变化,具有滞后性、原则性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网络平台市场有着与传统市场不同的特征,因此直接套用传统方法无法解决网络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的实际需求。但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还是现如今以网络为基础的平台市场都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基本原理仍旧相通,因此在认定网络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必要完全摒弃原有的思维方式,而是可以在吸收借鉴他国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对现有的认定方法进行相应调整,使之适合网络平台市场的需求。SSNIP测试法是目前国际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但是面对网络平台盛行的免费模式却失去原本的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加入对转移成本的考量,衡量通过补贴形成负价格对消费者转移消费平台的影响去界定相关市场;市场份额是市场支配地位确定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依据,非市场份额因素同样值得重视,其中转移成本的大小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都是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作用力;网络平台市场情况复杂,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不应一概而论,但判断标准也不能过分模糊,短期成本与长期成本相结合的方法能够在不同的情况下分析市场主体的内在意图,从而有效认定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市场主体正常的竞争和发展留足空间,此外,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的变化性和隐蔽性使得以垄断高价回收损失的行为难以被发觉和证明,虽然形式上难以证明,但是却为网络平台市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因此可以相对弱化损失补偿的形式证明而更加重视网络平台的价格行为是否对市场和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