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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迟缓、繁杂、费用高和案件积累过多的困境应运而生的,其含义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捷、高效和经济,针对请求支付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分流处理民事案件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得到普遍的、切实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了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本旨在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工作情况,指出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对在实践中获得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作者自己对目前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工作中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文章主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该部分提出需要调研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等,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研,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基本情况情况的介绍。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进行实际调研,介绍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室和审判人员组成,对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和分类,对该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详细的统计,以了解该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第三部分是分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调研获得的资料数据,指出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启动方式单一、审理程序不够简化和缺少相关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根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该程序的启动方式,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具体的简化,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做出确切的保障;在司法方面,法院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和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力度,提高法官的专业业务水平,也可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