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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银行和一般债权人在谈判、监督、争夺方面的行为能力差异,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道德风险的角度,研究了公司债务融资中两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一是公司应该选择银行贷款还是债券融资;二是当公司进行混合融资时,如何在一般债权人和银行之间分配优先权,即谁应该是优先债权人。论文首次将破产成本和清算成本的差异引入到企业债务融资决策中。破产成本不仅包括清算成本,还包括债权人之间的协调成本。债券融资由于存在破产威胁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蓄意拖欠风险,但同时又带来了高昂的破产成本。所以,高质量公司应该选择债券融资,低质量的公司应该选择银行拥有短期、优先债权,一般债权人只拥有次级、长期债权的混合融资结构。论文还从资产互补性的角度印证了破产成本显著高于清算成本以及高质量公司应该选择债券融资的结论。在资产互补性条件下,债券融资使得分散的债权人要价能力提高,高的要价能力一方面降低公司蓄意拖欠风险,但另一方面损害资产清算价值。银行的监督功能为公司利用银行融资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锁定”效应——银行“剥削”;二是银行清算威胁的可置信性。前者是银行知道项目前景光明,银行可能会威胁清算,获得“信息租金”。后者是即使银行知道项目前景暗淡,也没有动力清算。论文首次运用动态博弈的分析方法研究了由于银行监督所带来的锁定效应——银行“剥削”的存在性问题。在外部锁定的条件下,当公司的谈判能力弱(银行谈判能力强)时存在“剥削”,反之,则不存在。在内部锁定的条件下,银行总能“剥削”公司。如果存在银行剥削,则应该在混合融资中赋予一般债权人优先权,限制银行能够抽取的信息租金。如果不存在银行“剥削”,其监督则带来另外一个问题——清算威胁的可置信性。在银行融资的基础上,引入债券融资,降低银行的投资水平,并且赋予银行优先权,可以保持银行清算威胁的可置信性,降低公司道德风险。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公司价值在债权人之间分配有两种形式:一是非正式破产(游说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二是正式破产(游说或诉讼费由公司承担)。论文运用争夺理论,首次分析了非正式破产中银行和一般债权人之间的争夺博弈,比较正式了破产和非正式破产的总争夺成本。要使争夺成本最小,应该不仅将强者(银行)置于强的争夺地位(优先地位),还应该让公司承担争夺成本。结论解释了在正式破产中,法院规定破产成本从公司价值中抵扣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