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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有效解决环境损害纠纷成为当前环境领域的重要任务。国家将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剂良方,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环境损害制度中民事责任构成的核心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研究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图对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贡献绵薄之力。我国环境法确立了符合国际环境损害归责原则发展趋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因立法的不足和协调制度的欠缺,导致无过错责任的司法适用混乱,受害方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付,环境问题及纠纷不能得以及时的控制和解决。笔者在对20世纪因发展经济面临同样严重公害问题的日本环境法和我国的环境无过错归责体系进行学习研究对比之后发现,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存在着制度体系安排的不合理与缺席,因此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本文的第一章首先以环境损害无过错责任的理论辨析为切入点,采用环境损害的概念更能体现环境法领域的特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应仅局限于民事侵权领域;接着分析了我国环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与实证的现状;第二章以客观过失论和形式过失主义为理论基础对日本的公害无过失责任进行立法和实证的考察,分析了日本无过失责任在解决日本公害案件中的经验和教训来为我国无过错责任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对我国和日本的环境无过错责任进行差别比较,在归责体系的一元性还是二元性、过错含义及无过错本质的理解、无过错责任的规制对象、适用主体及范围、抗辩事由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并分析了日本值得借鉴的地方,在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环境无过错责任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反思和重构,提出完善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