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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普通自然人或在经济实体中承担无限责任及在法人破产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或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其全部财产以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从而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程序制度。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破产将成为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个人破产制度体现了法理学中的平等、稳定的理念,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以及经济学中的卡多勒黑克思效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综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破产制度的概况,可以发现其破产制度中无不包含个人破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是中国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开放、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的必然选择。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少,中国的破产制度仍然相对落后,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2006年8月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主体扩展到所有类型的法人,这使得中国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取得实质性的进步,但是,个人破产仍然被排除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之外,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此种只允许法人破产的制度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中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借鉴国外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原则、主要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设计。在立法原则上,坚持公平、高效、检察监督和债权人自治等对个人破产制度起提纲挈领作用的原则;在主要制度的设计中,针对个人破产原因、个人破产的申请、破产和解、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破产犯罪等作系统化构建;同时提出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与存款实名制、个人信用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促进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尽快建立和法律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