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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请求问题的研究起源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已相当丰硕。典型的部分请求在我国多有实例,但理论界对该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部分请求为讨论主题的文章屈指可数,而实践中对部分请求案件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基于此,笔者在本篇文章中对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请求理论与判例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理论、实务上的现状,对已经出现的部分请求案件进行类型化探讨,从而提出在我国规范部分请求的理论基础及规制的具体措施。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部分请求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部分请求作为法律术语的基本含义及其与相关问题的区别,即本文认为部分请求对于数量上具有可分性的债权,当事人先就其中部分债权提出诉讼请求,然后通过再诉对剩余债权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在实践中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以此建立讨论的基石。其次,正是因为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部分请求问题截然不同的处理。故本部分希望通过分析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诉权、民事诉讼标的、既判力理论对部分请求的影响,对部分请求问题有清晰明确的认识。第二部分为部分请求的域外考察。本部分主要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请求学说进行了归类讨论。通过归纳分析,可见关于部分请求的学说大致可归为三类: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部分请求全面否定说以及部分请求折中说。正因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对部分请求的研究,故本部分的介绍可为我国在部分请求问题上的处理提供理论上的一些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部分请求问题的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理论及实务上部分请求的现状分析,并结合在我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部分请求案例,探讨部分请求在我国研究及实际处理上的问题。尤其,在对法院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后,本部分着重对不同案例的差异性进行提炼、分类和总结,将其区分为典型诉讼形态下的部分请求和特殊诉讼形态下的部分请求。典型诉讼形态下的部分请求是指原告基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完整给付进行切分,并分次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而除了典型诉讼形态下的部分请求案例之外,本部分将特殊诉讼形态下部分请求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其中分析的主要类型有:连带之债案件、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案件、主债与从债案件以及附有部分担保的债权案件。第四部分为我国部分请求的制度构想。本部分首先基于对部分请求各学说的评析,从中选取最适合我国的学说,以规范部分请求的理论基础,并对所选取的方案再次进行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的审视。其次,在确定理论基础后,本部分提出了规制部分请求的具体措施,包括原告须明示、有正当理由、前后当事人须同一、败诉后不得再诉、法官有释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