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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形资产以外的企业价值,商誉是企业文化的灵魂,更是企业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中制胜的法宝。同时,商标作为承载商誉的载体之一,其使用与转让都会对商誉产生影响,也会因为商标的许可使用而引发商誉的相关问题。“后发商誉”是指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被许可商标在许可使用之前尚未获得显著商誉,经被许可使用人开发使用之后而获得的那部分显著增值商誉。目前,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尚不够完善,致使“后发商誉”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对“后发商誉”利益的保护更是处于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知识经济的兴起,商标的价值被发掘、重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商标许可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合作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会愈加广泛,因此有必要完善“后发商誉”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注重对商标许可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后发商誉”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并依照双方对“后发商誉”利益形成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建立一套公平有效的纠纷预防措施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双方合作共赢,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本文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为研究视角,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后发商誉”利益的保护与分配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总结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所研究的“后发商誉”利益保护与分配的问题,然后论述了选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所运用的方法、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从基础理论入手,首先介绍了商誉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我国对商誉的保护现状,然后分析了“后发商誉”利益的产生与内涵,我国对“后发商誉”利益的保护现状以及“后发商誉”利益的认定,为下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后发商誉”利益分配的正当性进行了研究分析,首先阐明了商标和商誉的关系,即商誉与商标并非是“形影不离”的,两者是相互独立又彼此影响的关系,具有各自的价值。然后从洛克财产权劳动原理、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三个方面阐述了“后发商誉”利益分配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为“后发商誉”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基于前三部分的探讨,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对构建“后发商誉”利益法律保护机制的现实举措,首先介绍了“后发商誉”利益的分配方法,即借鉴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商标许可双方的分配比例。然后提出了完善“后发商誉”利益分配的建议,即一方面从商标许可合同出发,完善商标许可合同的各项条款,另一方面适用后合同义务,并允许被许可人通过承继广告等合理的方式回转其“后发商誉”利益,最后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以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