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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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无数人的疾病因药品的作用而得以痊愈,生命得以延续,但也有不少的人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使病痛加重,甚至威胁到生命。近些年来,药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不仅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也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生理和心理带来了痛苦和阴影。药害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在于药品商的对利益的疯狂追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要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必须对药品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律上的规制,一方面提高药品商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药害事件的受害人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社会得以和谐有序的发展。本文提出了在我国药品安全领域中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国而在美国得到充分和广泛运用的制度,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及二倍以下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修订的。如今药害事件频繁,为了对药害事件的受害者进行充分补偿,维护社会稳定,在药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与性质,指出惩罚性赔偿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药品侵权现状、存在的特征及分类,同时指出我国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及不足,介绍我国药品安全中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药品安全领域中构建的可行性,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是实际可行的;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药品安全中的具体构建,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适用的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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