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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Internet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虚拟商店,网上广告,网上银行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电子商务一些新的交易特征对税收产生的影响更是引起了众多的税收专家,政府部门的极大关注:一是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三是如何完善国内的税收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
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电子商务概况,包括电子商务基本概念、电子商务的分类和国际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对电子商务有个总体了解。
第二章介绍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从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流转税、所得税、税收征管等方面加以分析。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虚拟性。人们可以在网上开设企业、商店、银行,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和完成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并且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不成为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电子化的,不存在纸制凭证,交易数据很容易被改变。电子商务也使传统的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收管辖权等产生了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在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对电子商务进行新的立法,以便使电子贸易和传统贸易之间的税负更合理,更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这就是说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税收上是一视同仁的。二是需要新的技术,例如对网上信息的分辨功能。如果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到区分Internet上的各类信息,那么对电子商务征税就能顺利进行。
第三章介绍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方案。由于各国的税收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因此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不可能统一的。但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不主张征税,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征税。在完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的供给多于不发达国家。在不完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利用Internet的手段更多一些。因此不征税有利于发达国家。
第四章介绍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我国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虽已起步,但要大力发展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电子商务的立法尚未跟上,我国的税制结构与电子商务的要求也存在很大的矛盾。在税制结构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和国际税收的协调问题。要完成电子商务,不仅要有供需方的电子信息系统,还要有银行、保险、商品检验、税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信息系统,通过逐步完善税务系统的电子商务——金税工程,为将来我国实行对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