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收征管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有一定区别。由于其涉及到国民经济生活方方面面,且深入到纳税人的私产,具有执法难度大,政策性、原则性强的特点,权力运行中,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信息的难度大,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的效率低,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侵犯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为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权利,法律有必要规定纳税人协助税务机关查明课税事实的义务,亦即纳税人协力义务。纳税人协力义务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义务、设置并保存账簿凭证的义务、纳税申报义务、诚实义务,也包括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的说明及提供账簿等资料的义务、容忍义务等。综观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等单行税法,都对纳税人协力义务做了相关规定,然而,实践中税务机关易将课税事实调查职责转嫁予纳税人,课以纳税人过重的协力义务,让纳税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损害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增加征纳矛盾,降低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现行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不完善。纳税人协力义务是纳税义务的附随义务,是查明课税事实的辅助手段,并不能替代税务机关的课税事实查明职责,为避免税务机关转嫁其职责,加重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须明确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范围,完善相关处罚规则,提高推定征税程序的透明度。同时,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是实现其税收征管程序参与权的主要方式,应保障纳税人在协力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体现税收征管程序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为提高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的积极性,可构建激励机制,根据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程序上以及实体上的优惠。因此,完善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规范纳税人履行协力义务的程序,将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改变当前协力义务履行不积极的现状,促进税收征管程序顺利进行。本文着力从六个部分进行探讨,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纳税人协力义务做一般解读,厘清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概念、主体、内容以及法律责任形式,为后续探讨作必要铺垫。第二部分,结合立法及实践现状,剖析纳税人协力义务存在间接协力义务规则不完善、推定征税程序不透明、协力义务履行不积极、纳税人程序性权利弱化等问题,认为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完善应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第三部分,从宪法以及税法理论、原则出发,分析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理论依据,证明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正当性。第四部分,介绍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对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性质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从协力义务制度的目的、内容、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辨析其法律属性。第五部分,对境外纳税人协力义务法律规则的介绍与比较。德国税法中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协力义务;日本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环节,其“蓝色申报”制度独树一帜;美国虽然在纳税人协力义务方面的理论研究不多,但其纳税申报法律规则较为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对纳税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较深入,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体系较全面。上述国家及地区的纳税人协力规则,对完善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具有借鉴意义。第六部分,针对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存在的问题,拟从五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一、确立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地位;二、针对立法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纳税人间接协力义务,明确纳税人间接协力义务的范围;三、完善协力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包括完善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处罚规则,以及推定征税程序,避免对纳税人乱处罚、处罚重等情况;四、在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中,注重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五、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协力义务多为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从激励纳税人履行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角度,提出建立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