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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所要研究的课题是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研究该课题的主要原因是:契约法是私法的中流砥柱,而就司法实践而言,违约责任则是债法的核心问题,盖法官所要解决的契约法纠纷主要是一方违约后的违约责任,盖若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契约之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必然无须诉诸法院,凡是诉诸法院的契约纠纷势必会涉及到一方没有能够全面履行其契约义务。而在所有之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最为重要的责任形式。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起点与研究进路;契约与契约自由;损害赔偿的意义与功能;契约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契约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检讨;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文章第一部分为起点与研究进路。在该部分中文章交待了作者之所以研究该课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的方法。本文作者一向主张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也应当有科学性,为了保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文章在此部分提出了“法律的公理体系理论”。法律的公理体系理论主张:法学的推理与自然科学推理的方式是相同的,都是由一个命题出发经过逻辑推理得出另一个命题。后一个命题的正确性取决于前一个命题的正确性,而前一个命题的正确性又取决于再前一个命题的正确性,一直可以追溯到一个不能再行追问的而必须被确认为真的命题——公理,而公理的正确性则取决于公众的一致承认。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也应当是这样的公理。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在法律推理中起公理作用的命题是“价值判断”,作为价值判断难以为公众达成一致。不过在作者看来,虽然就价值判断无法由公众达成一致,但是却也可能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和接受,因此作为法律推理的公理是一种“弱公理”,而且该“弱公理”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此时此刻其具有公理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接下来文章讨论了现阶段作为我国法律公理的价值,认为现阶段作为我国法律之公理体系的价值应当为:秩序、平等和自由。文章的第二部分研究了契约的本质和契约自由原则。文章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契约乃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契约自由是契约的本质要求。在古典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也是无须证明的。但是时至今日,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和质疑。作者认为,契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