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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监管制度。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应该成为收购与反收购监管制度的共同目标。应对敌意收购而产生的反收购行为可以减轻敌意收购对少数股东的压迫,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反收购监管制度的宗旨不是限制反收购行为,而是规范反收购行为,进而充分发挥其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积极作用。本文考察了最具有代表性的英美两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模式,尽管二者规则不同,但都发挥着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功能。我国在要约收购监管方面采取的是美国模式,而在反收购监管方面却采取英国模式,这样的制度设计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无法发挥监管功能,因此,本文在要约收购监管制度的框架下,研究反收购监管模式,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监管制度的建议,以期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监管制度能够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中真正发挥其监管功能,充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本文的中心,是贯穿本文的线索。围绕着这根研究线索,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收购与反收购的基本内容,明确本文的研究范畴。第二部分考察上市公司反收购监管的立法政策,在全面认识反收购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观点:立法者应该采取中立的立法政策,监管者应该树立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监管目标。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在深入分析英国和美国反收购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收购监管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了反思,认为其偏离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监管目标,无法发挥监管功能。第四部分从法律制度运行的三个阶段,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反收购监管制度的建议,即在立法层面上调整立法政策,健全反收购立法体系;在执法层面上明确监管范围,规范监管措施;从司法层面上引入反收购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