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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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逐渐走向刑法的现代化。在轻罪治理背景下,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被赋予诉权的检察机关应拓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去轻罪附随性后果泛化上的积极功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罪治理所能实现的多元功能,要优越于“相对不起诉”的单一非罪化功能和“起诉定罪”的刑罚功能。在轻罪治理背景下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符合世界潮流与历史趋势,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部分,希望对探讨该制度如何更好的适用于轻罪治理背景下有所裨益。首先从轻罪治理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出发,论述了该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非刑罚化的实现,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及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轻罪治理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诉讼效益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法谦抑观;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该制度的适用情况,主要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考察内容方面介绍,吸取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轻罪治理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只有未成年人所犯的部分罪行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各地的检察机关在探索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目前只是在试验阶段,并未上升到规范层面,由现状部分引出了在轻罪治理背景下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完善意见,包括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重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丰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以及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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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治理,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轻罪化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也容易引发犯罪标签泛化、犯罪人口比例提升而加剧社会治安隐患。有鉴于此,应建立一般违法与轻罪、重罪,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之衔接体系。这具体体现为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时,首先应诉诸非法律手段,若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进而采取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域的制裁措施,最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刑法上的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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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但“刑罚体量轻而附随后果苛重”的倒挂现象阻碍着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犯罪附随后果由规范性附随后果和非规范性附随后果组成。目前,犯罪附随后果在功能上已然演变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惩罚,造成这一异化现象的原因是犯罪附随后果载体庞大复杂、与所犯之罪缺乏实质关联以及失信惩戒被滥用。因此,单凭仅针对规范性附随后果的前科消灭无法解决成因复杂、载体多样的犯罪附随后果,况且不利法律地位的消灭并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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