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案件犯罪附随后果的检视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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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微犯罪与轻刑率上升,严重暴力犯罪与重刑率下降。虽然刑法未明确区分轻罪和重罪,但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划分为轻罪具有合理性和明确性。1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轻罪犯罪人由于犯罪附随后果影响,在就业、入伍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利于其再社会化。如何有效解决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问题已成为轻罪治理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一、犯罪附随后果之审视第一,犯罪附随后果的设置目的。犯罪附随后果是指根据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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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模式成为刑事法治和社会治理的未来走向。基于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一定程度地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能够有效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审前分流功能,符合我国轻罪治理的情势需要和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制度基础已具备的前提下,我国应通过适度扩展并规范起诉裁量范围与标准,以满足慎诉目的下的合理需求;通过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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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如何有效治理轻罪,是我国助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大改革议题。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推进轻罪治理,需要建立起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中心的轻罪预防性治理模式。附条件不起诉能够推动轻罪治理的预防性转向、提供轻罪治理的预防性激励,以及引导轻罪治理的预防性控制。作为轻罪预防性治理模式的中心,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遵循适用条件明确、项目设置突出矫治价值、监督考察程序健全的基本范式。随着实践与理论的推进,可以在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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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海野生中国沙棘根际土中筛选出具有多重功能的微生物菌株,为挖掘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根际促生菌株创造条件。利用筛选培养基对沙棘根际土中的微生物进行分离,利用平板划线法对菌株进行纯化。通过形态、生理生化及16S rDNA序列比对鉴定菌株,测定菌株解有机磷、解无机磷、解钾和降解纤维素能力,促进种子萌发以及幼苗生长发育能力。结果表明:从中国沙棘根际土壤中分离出5株不动杆菌,培养3 d,5株不动杆菌溶解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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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转型时期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围绕轻罪治理的论理分析适时兴起。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语境,轻罪治理问题的研讨不应单纯囿于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利弊多寡,而是应当透过历史、现实和未来三重维度的生成逻辑,演绎归纳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轻罪治理何以产生与发展的正当性、合理性,以求最大限度地消解轻罪治理问题项下的观念分歧,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轻罪治理体系建构的范式转型。以此为基础,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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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治理,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轻罪化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也容易引发犯罪标签泛化、犯罪人口比例提升而加剧社会治安隐患。有鉴于此,应建立一般违法与轻罪、重罪,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之衔接体系。这具体体现为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时,首先应诉诸非法律手段,若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进而采取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域的制裁措施,最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刑法上的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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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通过起诉裁量权的运用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在不起诉案件中适用非刑罚措施,是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通过不起诉与非刑罚措施的衔接适用,可以提升不起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当通过立法完善非刑罚措施的结构体系阐释,规范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并探索新型社会共治机制、形成系统治理合力,逐步形成轻罪治理体系,打造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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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风力发电AVC技术的发展背景及其在风力发电系统的应用情况,论述了风力发电无功补偿技术的研究现状,用数字实时仿真软件RTDS为平台进行仿真,对风力发电AVC系统进行了动态建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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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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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轻罪类型和数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在积极刑法观的推动下,刑法修正案将边缘化的轻度危害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以提高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然而,将常见、多发的轻度危害行为“犯罪化”后,大量人群被贴上犯罪的标签,面临着各种刑罚附随后果。这种做法虽然发挥了犯罪预防功能,但也增加了社会负担,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此背景下,构建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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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前科制度存在规范设定随意、惩罚过于严苛、与犯罪关联性不强、牵连无关人员等问题,而轻罪立法降低犯罪门槛、不区分轻重罪的统一立法模式导致犯罪标签泛化,加强了犯罪标签效应,行为人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法律评价严重失衡。解决“轻罪不轻”的重点在于消除轻罪不合理的法律后果,建立轻罪领域的前科消灭制度。原则上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员均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同时应明确排除严重暴力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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