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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由此造成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刑事性。形成法律文化刑事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成因,也有深层的哲学基础。从本文论及的哲学方面来看:一、集团本位观导致人们重义务轻权利。集团本位包括家本位和国本位,家比国久远,家本位的观念比国本位形成早、影响深,人们是先爱其家而后才爱其国。秦汉以后,家本位国本位并存、国本位稍优于家本位的局面存在了两千多年。家本位的文化重视血缘亲情,反映在法律上,便是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反映在价值观上,就是重视道德价值取向。道德要求自律,强调人在社会关系中要承担义务,它与刑法有内在的一致性,即规定人们必须承担的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要么是道德,要么是刑法。国本位把国家利益放在至高地位,在价值观上,强调社会价值,忽略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让位于社会而得不到伸张,使得人们把法律看作可怕的东西。过分强调社会价值会导致社会对个人的忘却,人成为实现某种利益的手段,我们的社会往往成为“损不足而奉有余”的社会。二、人性论与德主刑辅。人性论者有性善论者和性恶论者,也有有善有恶论者即性三品论者。但以“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占主导地位。性善论者把德放在首位,法不过是辅助之物,法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而贬损了法的价值。性恶论者也不是铁板一块,有认为人性恶但能化性起伪,人性能够通过后天的教化得到改造,亦即强调教育的作用而否定法律的作用;有认为人性恶且恶到不可教化的地步,道德教化不可行,便只能依靠严刑峻罚,实行轻罪重刑。无论人性是善是恶,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要么重视道德对人性的改造,要么重视严刑对人性的遏制。三、天人合一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WP=3>天人相分还是合一,是中西文化的重要区别之一。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以刑为主,从最深层讲,与国人的思维方式有密切联系。国人讲天道是为了人道,人道必须对应天道。政治法律的伦理性是合天道的,重农抑商是合天道的,五刑的制定和秋冬行刑也是合天道的。正因为这一切都是天意,天子的命为诏,令为诰是奉天承命的,天子制定的严刑酷罚也是奉天承命的。中国法律文化的刑事性造成了我国长期以来民法的不发达,但另一方面它又使得今天的改革开放能够在较为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中增加“以德治国”的内容,不能不说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视道德教育有密切关联。因此本文的写作不仅在探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力求做一些新的尝试(当然有许多肤浅之处),而且和时代精神也密切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