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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和信用工具,在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存在。不法分子也利用票据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于是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民刑交叉现象。票据流通是多环节链式交易,流通中每一个交易环节都有着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这就使得票据纠纷较一般的民刑交叉案件更为复杂。本文旨在观察票据纠纷中民刑交叉的形态并分类,继而在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型的犯罪对票据实体关系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民刑交叉背景下票据诉讼的处理模式。本文第一章概述了民刑交叉背景下票据案件的概念与类型。该章第一节定义了民刑交叉票据案件应为民刑交叉票据案件应当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及票据基础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牵连和影响的案件。该章第二节在一般民刑交叉类型区分的基础上,提出民刑交叉背景下票据案件应当区分为民刑交叉票据犯罪可以分为基础关系刑事犯罪与票据关系的交叉和票据关系刑事犯罪和票据民事关系的交叉两类。本文第二章主要分析民刑交叉背景下票据诉讼的程序处理。该章第一节概述了一般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模式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三种模式并对先刑后民的原则作了反思,认为先刑后民模式体现了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节约司法资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先刑后民模式的滥用也存在种种弊端,应当对先刑后民适用范围作清晰的界定。该章第二节分析了票据诉讼的诉讼标的,提出票据诉讼具有确认票据权利义务的独有价值和功能。概括了票据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价值冲突。该章第三节分析了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票据纠纷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以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作为依据。本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同一法律关系”在语义上含义不详,不能确定是否是单纯的票据法律关系抑或是将票据法律关系和关联基础关系一体化。“同一法律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也不周延,无法解决在票据流通环节上的民刑交叉问题。本文提出在民刑交叉背景下,票据诉讼的程序处理模式应当从诉的利益、事实审查和票据流通性这三个角度考量,继而决定采取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抑或继续审理。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基础关系犯罪背景下票据诉讼的处理。该章第一节回顾了合同效力和无因性的相关理论。概述了涉刑事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问题,提出刑事犯罪并非阻却合同效力的因素。该节重点阐述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涵,分析相对无因性和绝对无因性的学说,并采纳了绝对无因说。该章第二节从基础关系主体、意思表示、内容这三个维度概括了基础关系犯罪的形态,并分析了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犯罪的形态主要有内容违法型、意思表示不自由型、主体违法型态。内容违法型指基础关系内容本身因违法而无效,但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到影响。提出票据关系的效力取决于在票据法上是否适法,但如该票据行为称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则具有刑事违法性。意思表示不自由型犯罪主要为欺诈类犯罪和胁迫类犯罪。基础关系上的欺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抗辩。而胁迫类犯罪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则是贯通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可撤销,票据关系无效。主体违法型包括两类,主体无资质和主体腐败渎职。主体无资质从事某项业务,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主体无资质犯罪形成的合同,司法实践原则上认定为无效,同样不影响票据关系效力,但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抗辩。主体存在行贿受贿或者渎职犯罪时,与合同效力并无直接联系,与票据关系更无直接关系。第三节在第二部分实体法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驳回起诉、中止审理和继续审理的具体适用情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内容具有刑事违法性导致票据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此时票据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当双方当事人票据基础关系中存在涉嫌欺诈、胁迫犯罪,或者因其他犯罪事由导致票据债务人抗辩时,应当采取中止诉讼的方式。当票据债务人未提出基础关系抗辩、第三方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和票据交易主体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时,票据诉讼的进程不受刑事诉讼影响。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票据犯罪背景下票据诉讼的处理。该章第一节将票据犯罪分类为伪造变造类犯罪、欺诈型犯罪、渎职类犯罪和盗窃、侵占、诈骗与胁迫类犯罪。第二节分析了不同类型的犯罪对票据关系效力的影响。伪造变造类犯罪,伪造类犯罪包括非法仿制票据和伪造签章,非法仿制导致票据无效,伪造签章导致签章无效。变造票据变造前签章人对变造前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人对变造后事项负责。欺诈类犯罪除了伪造变在外,还包括冒用他人票据使用,对于票据关系的影响关键在于认定冒用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表见代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汇票构成犯罪不会导致票据责任的基础,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签发与在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将导致签章无效。出票人虚假记载票据内容构成犯罪,出票人担保真实性,仍应承担票据责任。骗取承兑犯罪,可援用民法第三人撤销之规定,承兑对善意持票人不得撤销承兑,对承兑时恶意的持票人,可撤销承兑。对违法票据付款、承兑和保证构成犯罪的,承兑、保证属于票据行为,对违反规定票据保证、承兑的,只要票据形式满足票据法要求,保证和承兑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如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付款的,不能解除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对于通过盗窃、侵占、欺诈和胁迫取得票据,构成犯罪的,依法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该章第三节在之前的基础上分析了驳回起诉、中止审理和继续审理的具体适用情形。盗窃、抢劫、诈骗和侵占票据犯罪情形下,由于刑事诉讼中有退赃退赔程序,且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相关票据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应驳回起诉。票据存在伪造变造犯罪情形,持票人列为嫌疑人的骗取票据承兑犯罪,票据诉讼应当中止。其他票据犯罪均不能对票据诉讼的进程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