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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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地位或角色问题,向来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所要首先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多重身份,导致其定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遵循诉讼基本原理,科学界定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历史渊源及其目的表明,其出现是为了控制警察权力和司法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在当今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都强调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负有客观公正义务,而不能将其仅仅定位于诉讼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角色。然而,对于中国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必须以相对合理主义视角和宪政视角来分析。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源于古代监察制度,近代受到前苏联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并且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导致我国检察权必须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其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既制约侦查机关权力滥用,又能够防止法官的恣意,其诉讼角色无疑就是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公诉权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绝对排斥的,公诉权也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监督权可以保障法院判决正确性,不会破坏司法独立;同时,其监督权力也不会破坏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相反会更加有利于保障辩护方权利。 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原则,拓展、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实现,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角色意识,并构建一系列保障辩护方诉讼权利实现的诉讼机制。 综上所述,论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地位不能回归到与辩方相等地位的当事人角色上,而应该作为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官署,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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