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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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酒驾的情况频繁出现,由此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事件也急剧增加,在行政法规无法有效的遏制这种情况发生时,酒驾被纳入刑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这类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危险驾驶罪设置在刑法第133条之一。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这一条的规定虽然顺应民意却过于简单含糊,尽管危险驾驶罪实施已有四年多,但是关于该罪名的增设以及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如何理解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的争议上,这些争议影响了危险驾驶罪的准确适用。主要表现在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之间界限模糊,交集过大,使得人们不容易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影响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本文中作者提出当前学界主流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点对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给出合理定位,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关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条竞合犯的关系。以期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和理论界以及笔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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