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各国对此理论进行了诸多探讨,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另外,随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案例逐渐增多,其等价性、可罚性等问题再次引起热议。因此,有必要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理论做出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述。首先,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进行研究,肯定了法律义务说标准的合理性;其次,对不作为犯进行研究,提出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作为区分标准,对不作为犯重新定义,同时肯定了不作为犯传统的分类方式;再次,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重新定义,即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可以由作为的行为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实现,而实际上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并且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最后,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包含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域外立法以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肯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首先从作为义务的地位入手,介绍了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说以及区别说,进而在否定其他三种学说的基础上,肯定了作为义务存在于违法性阶段的观点;其次,对中外形式作为义务根据进行概括比较,分析得出形式作为义务分类会导致认定犯罪范围过大的问题;再次,对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进行概括评析,认为依赖与信赖关系说更加符合法理与情理的要求;最后,介绍作为义务实质根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对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管理义务,基于特殊关系而对无助法益的保护义务。第三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首先简要概括了等价性理论的不同争议;其次,从两个方面对等价性学说中的否定论进行反驳,即对“假设某种事实成立”这种反驳理由进行否定,对“从轻处罚说”进行否定;最后,对大陆法系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进行阐释,并对客观说中的危险原因设定说的等价标准进行肯定。第四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该部分又包含两方面内容,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认定,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问题中,重点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着手的认定标准,即实质客观说标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中,分别从正犯、帮助犯、教唆犯三个方面来阐释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