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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酝酿已久,草案几经修改。在先后公布的两稿草案中,立法者引进了一项全新的制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顾名思义,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集体管理基础之上的延伸,其与集体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首先从延伸性集体管理与集体管理的渊源入手,介绍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由来,并就其历史发展过程做大致的介绍和展现。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尚且不长,延伸性集体管理更是鲜为人知。在现行法律未对该制度的性质、地位、具体操作方式以及该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之前,如何正确认识和客观对待我国对该项制度的引入,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介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规定后,本文归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社会评论,并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法律定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定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范围,以及文化因素和法律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为的是抓住各种争论的实质和关键点。经与国外相同及类似制度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定性矛盾,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定位过于行政化,其延伸管理没有正当权利来源,其职权范围的界定标准过于概括化,我国缺乏北欧国家独有的文化因素和法律环境。虽然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有诸多的阻挠和障碍,但此举仍值得肯定和赞同,这将从现实需求和实际可行两方面得到验证。本文的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符合我国国情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意见,包括适用“三步测试法”,进一步限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范围,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确立科学的付酬机制和全面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使用者的合理预期利益,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