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增设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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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中,精神损害的后果有时会比物质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国家赔偿立法上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但我国在立法上却未予明确。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人身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局面。这对于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是非常不利的,它会动摇社会成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心,还有可能会放纵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借口肆意侵害公民的精神权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不相适应。 本文立足反思精神损害不予国家赔偿实践的理论依据,深入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历史演变及其运作,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和充实进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并通过比较国外一些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脉络,结合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国家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现实性,分析了立法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建议国家赔偿制度能够及时完善,成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完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不只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且关系到我国对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重视程度与保护力度。只有当公民人身权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才能够真正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理想的追求,做到切实保护人权。在我国,这一制度无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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