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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但也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信用危机现象,目前已成为影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阻力。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各类信用违约问题,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很大危害,面对如此严重的经济难题,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个人征信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课题。个人征信体系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和金融业运行发展的基础,对我国建设诚信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征信业的建设对国家的微观征信的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个人征信制度可能对大多数人来说不是特别熟悉的事物,毕竟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起步发展才经历了十几年,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的个人征信制度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了,这些国家的个人征信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各方面来讲都已经远远的走在我国的前面。严峻的客观现实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建立一套先进而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通过查询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个人征信制度体系结构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需要听取多方面建议,并且需要利用多种手段,如从大的方面讲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中华民族优良品质等;从小的方面,如具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宣传倡议等。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建设和完善国家个人征信制度,显然是不完美的,例如从社会道德方面来建立,这样仅仅依靠个人诚信和社会舆论对失信者的惩戒规定会缺乏强制性。综合以上各方面原因,在我国加强个人的征信制度的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对前一方面的重要补充。由于我国经济交易处于非征信的状态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在个人征信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缺乏相关的经验,个人征信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测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看待个人征信制度,首先,我们要分析阻碍征信制度发展的各类阻碍因素和限制条件。自从1998年中国第一家征信机构在北京建立,经过的十多年的发展,期间也取得一些进步和成功。但是,在个人征信制度法制建设方面,依然比较落后,没有形成系统,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仅限于某些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个别地方人民代表委员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规范。介于这样的现状,相关部门和有关学者,非常有必要在一些理论上对个人征信制度的中非常重要的课题进行严谨而深入的探究,在总结本国个人征信立法经验的同时,还要更加注重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个人征信立法经验,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与完善的粗率思路和建议,进而努力为实现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健康发展作出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