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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双刃剑,他不仅能够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但同时也易为股东滥用以达到非法目的。前置程序能够促使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且能够避免滥诉。尽管《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对比前置程序发展成熟完备的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对前置程序的规定进行丰富,从立法弥补其不足与空白之处,从而增加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从对美国和日本对前置程序的研究入手,并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揭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的必要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别对前置程序的涵义和功能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前置程序规则的介绍和评析,我选择了前置程序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和日本作为代表国家,对其前置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评价。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做了总结,评析了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对国外前置程序规则的借鉴,提出了我的完善对策。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论证,得出本文的结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必将对公司的治理和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