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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山寨之风”经历了从“山寨”、到“山寨产品”、再到“山寨现象"、最后到“山寨文化”横向与纵向的交织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深刻的唯物论哲学原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不可否认,任何事物从萌芽、到发展、再到壮大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的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与协调,特别是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密切。此前,学术界已经取得的成就为本文的书写做好了铺垫。笔者将国外的“类现象”与“山寨文化”进行了横向的、跨国度的、跨法系的分析与比较;将古代“类现象”与“山寨文化”进行了纵向的、跨朝代的、跨文化的阐述与对比。本文挖掘出“山寨文化”中的积极、进步的一面,肯定其存在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此文基于对“山寨”基本问题及发展背景的研究,将山寨与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与国外相关文化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对比,剖析了我国“山寨文化”中的创新性问题,提出用法律保护“山寨文化”的对策。
因此,总体而言,关于山寨,对于那些纯粹抄袭剽窃,以及有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山寨,要毫不犹豫地予以喊停,积极的加强引导,转化为主流文化的一部分,服务于大众;但对于那些能体现草根阶层创造力、群众喜闻乐见的有价值的山寨,则一定要要予以鼓励和保护。提高思想政治认识的高度,实现山寨文化发展的科学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山寨文化,促进庙堂文化与山野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