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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此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重大的变革,其一是将入刑模式进行了数额和情节的双重考量。最重要的是我国首次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到具体罪名当中,虽然并未明确取代死刑,但在慎用死刑的基础上这一制度的引进无疑是令人瞩目的。在此前我国受到重刑模式的影响,加上传统文化中对“贪官污吏”重罚的思维,针对贪污贿赂这类经济罪犯一直有死刑的适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不断接轨,我国刑法也在逐渐吸收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制度。在非暴力犯罪中实施死刑的弊端也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吁愈发明显,本次《刑法修正案(九)》的更改,一方面是为了迎合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另一方面也是针对我国今年来持续的严厉打击贪腐犯罪的特定形式做出的改变。自白恩培的终身监禁第一案开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已经有五人被判处终身监禁,但关于其中的一些问题的探讨,在学术界和实践中一直持续。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终身监禁是否有违人权;长时间的羁押会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终身监禁的溯及力如何;具体适用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何确定;法官在决定作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依据何在等。单从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来看,适用终身监禁首先在数额上必须达到“特别巨大”的情形,其次还需要在情节上满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最后其犯罪行为还需要满足“罪行极其严重”。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使用终身监禁。但目前来看,溯及力和具体适用标准等问题依旧比较模糊。诚然,终身监禁可以在慎用死刑的基础上对罪犯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充分发挥其惩戒作用弥补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形式所需,但上述问题的出现也注定了这一制度目前还不是非常完善,如果不能尽早的完善这一制度,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终身监禁制度滥用的情形。本文将总结我国贪污贿赂制度的性质特征,分析这一制度与相似刑种的区别,然后结合国外终身监禁适用领域和形式,分析两者异同,找到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接下来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案例,对这一制度实施的依据和对我国司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找到其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总结该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