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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提出的一个新名词。所谓个人信息权,就是指信息主体对本人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处分、排除他人侵害以及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之前没有把个人信息权明确化,而是以其他形式对其保护。《刑法修正案(七)》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做一粗浅研究。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概述。本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加以梳理、确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简洁地阐述了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并引出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特征、内容给予明确。第二部分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笔者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分别从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个方面介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第三部分是《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又分了两个大节:第一节主要是阐述为什么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犯罪化,就目前我国国内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成为了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为人们的社会道德所谴责,将其犯罪化不但顺应公民的期待,而且已经成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二节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权条款的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侵犯客体和客观要件四个方面着手,对学术界的一些比较权威的观点加以概括、归纳,并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使其明确化。第四部分是《刑法修正案(七)》中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规定的不足。《刑法修正案(七)》是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犯罪主体覆盖的范围狭窄、犯罪客观行为有待完善、法定刑配置不尽合理等。第五部分是公民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综前几部分所述,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