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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农村最引人瞩目的就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旨在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释放农村集体产权的新动能。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下的生产力趋于饱和,通过实践逐步建立完善新的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这对新时期农村发展极为关键,因此,为进一步推动集体产权改革,加快试点和探索的步伐,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而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重大。针对前期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本文在阐述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实践和相关政策的分析,进而剖析当前改革发展中的问题,考察农村集体资产确权过程中面临的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和障碍,针对现实需要对确权过程中的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设计,尝试为构建一个涉及主体、程序、客体、救济等步骤的成员资格认定法律制度提供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对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我国集体资产确权中的成员资格认定概述。在本部分中,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其次,解释与成员资格相关的概念,分析介绍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中面临的成员资格法律问题。从理论、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及实践案例几个角度尝试分析出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根本原因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的具体障碍。首先分析四中理论观点的优点及缺陷,指出应当综合全面的把握认定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发现制度和理论层面的障碍。其次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关于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并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法规体系中不成熟的地方。最后,对最高院和地方高院的司法政策介绍,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指明对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过程中成员资格的法律制度构建。这部分是本篇论文的关键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主要由认定的主体、认定的程序流程以及认定的标准内容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进行资格认定的基础、关键和重要依据,因此要对认定标准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全面。认定主体是主要行使认定权利的机构,也应当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关系着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这方面更是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短时间内由全国人大进行国家性立法不太现实,更有效的途径是中央制定一些原则性规定,各地根据中央的指导拟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由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是条合理的途径,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但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才是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