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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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详细阐述股权转让的法理基础和基本原则,分析了股权转让效力的司法认定,在横向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不同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以立法完善为本文的着脚点,在前文理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约14万字。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基本理论”。着重分析了两大问题,一是股权转让的法理基础,二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股权转让的法理基础,从股权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分析了股权的性质,即股权是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相并列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围绕股权的私权属性、股权的财产权性质以及股权的资本属性,论述了股权的私权属性是股权转让的前提、股权的财产权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基础以及股权资本属性必然要求股权自由转让等问题。第二节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主要分析了自由转让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首先,自由转让原则为各国商事立法所承认,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可转让性,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股权可以基于股东意思自治而自由转让。同时,自由总是有限度的,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有必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合理的限制。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强调信息公开原则,这为各国立法所认可。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其一项法定义务。文章论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真实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相关制度比较”。首先,指出了“股份转让”其实质就是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并总结了股权转让的主体特定性、不改变公司独立人格性、要式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特征。其次,对股权转让与股权出资、股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在法律性质、主体、目的、程序、法律规制、法律效果等方面作了深入比较。最后,详细比较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围绕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规制、域内外立法规定、制度内容等方面做了深入比较分析。在股权转让限制制度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体现了人合性特点,其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更多是程序性规范,该限制性规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转让条件不成就的,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体现了资合性特点,其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更多是实体性规范,该限制性规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违反该限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在股权登记制度方面,我国公司立法采取了多极化公示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名册登记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结合作为法定公示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股东名册登记和股票交付的结合作为法定公示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记载的结合作为法定公示要求。而理论界关于股权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问题,大多学者赞同登记对抗效力,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对抗的效力范围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仅对股权变动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股权变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具有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效力。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推行“股权登记集中托管”制度。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方面,笔者通过域内外立法比较,介绍了《美国示范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请求权权利主体明确、请求权适用事由宽泛、行使程序详细的特点,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请求权权利主体不明确、适用事由狭窄、行使程序无操作性特点。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阐释了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几大主要因素,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文章着重分析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出资瑕疵导致股权本身存在缺陷,而转让有缺陷的股权,势必产生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和瑕疵出资责任承担。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主要有绝对无效说、相对有效说、绝对有效说。笔者认为,在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时候,应坚持商法“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以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理念为指导,采取“绝对有效说”更符合现代商事实践。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核心问题是瑕疵股权享有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问题。从现有立法来看,各国公司法都直接或间接地确认瑕疵出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从公司法公示主义来看,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瑕疵出资发起人或股东,在没有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认定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也有权处分股权。第三人因信赖这些公示形式受让股权,即使公示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对于第三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另外,要求瑕疵出资者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也应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以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也就失去了要求其补足出资的逻辑前提。因此,瑕疵出资不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于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认定,有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出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根据受让股东善意与否确定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说。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不会随着股权的转让而消灭,而受让人也不会因为出让人对出资义务的承受而不承担出资责任。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的制度设计应当建立在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基础上。在公司要求瑕疵出资的出让股东、受让人或其他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中,基于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和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考虑,应免除善意受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在公司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受让人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诉讼中,笔者主张基于代位权理论,应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诉求的合法性,法律应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应排除受让人以善意和受欺诈为由的抗辩权,赋予其担责后的追偿权,进而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其次,股权公示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股权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出来,进而使股权变动外的第三人了解股权的存在及股权的归属,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股权转让中的公示方式体现为股票的交付、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证券账户的过户记载。关于股权公示在股权变动中的效力,各国基于不同的理论学说,有不同的规定。“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学说,认为股权变动仅由债权合意独立引起,背书、登记等形式要求并非效力性规定,即公示方式只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学说,认为股权变动除了当事人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外,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定形式作为外观要件。公示方式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我国公司法现有规定来看,股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之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立法模式。因此,我们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为区分前提,有关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的效力关系,也应有所区分,即股权公示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法理论来认定;股权公示影响股权变动效力,即股票交付是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生效标志,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对抗效力标志。上市公司和实行股权登记集中托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证券账户的记载使股权变动产生生效和对抗的效力。最后,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在股权交易实践中,股东基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常常会突破限制条件。基于股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说,股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除了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外,还需完成交付、登记等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股权公示仅仅是一个事实行为,不需要另行达成股权变动的合意。因此,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从其立法宗旨上来看,应当认定其作为一种禁止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从其立法本意分析,基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法律应对股权转让作出合理的限制,进而从股权转让动态上确保证券交易中公众投资者权益,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其应属效力性规范。因此,违反股权转让法定限制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归无效。违反公司章程约定限制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首先分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即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其他限制性规定”作出的规定,要符合“不低于法定限制条件、不能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股权转让限制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制度中是允许被突破的,持有禁售期股份的股东故意规避限制规定而人为“制造”被诉,借法院之手提前转让股份。因此,修改法律,完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是完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应有之义。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反垄断法律规制”。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但股权过于集中,形成垄断效应,又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公司股权并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但是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具有垄断效应的并购,带来了行业垄断、市场结构破坏等问题,因此,各国反垄断当局对公司垄断性并购都要加以规制。美国和欧盟已建立了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其相对完备的“申报—审查—处理”的规范公司并购行为的制度为其他国家公司并购反垄断立法提供了范本。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美国、欧盟反垄断立法关于公司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和审查制度的成功经验,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申报标准的模糊性、反垄断审查标准的不确定性,致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我国应借鉴欧美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公司并购反垄断立法体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并购指南”,完善公司并购制度。第五章“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检讨及立法完善”。文章在分析和研究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价值观选择、瑕疵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立法、股权登记制度立法、限制制度立法、反垄断立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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