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网络购物市场的活跃,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服务购买的人群日益扩大。与传统模式相比,在网络购物模式下,商品的种类更加繁多且购买时并不受时间、地域的局限,无疑增加了选择余地,因此深受网络消费者欢迎。网络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购物平台所提供的价格、销量、等级、信用等因素选出最心仪的商品或服务。此外,网络消费者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挑选与订单的支付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即网络购物模式实现了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购买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愿望,其便捷、快速的特点也是吸引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的又一重要因素。尽管网络购物有如此好处,但是,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网络消费者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与传统购物模式下信息的获取方式截然不同。在传统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对相关信息的取得来源于自己直观的判断,此时,网络消费者掌握知情权行使的主动权。而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网络消费者不可能通过直接的接触的对商品或服务做出判断,只能通过网络经营者主动公布的与所销售物品相关的介绍、说明、图片等信息作出判断。但由于经营者自利的本质特征,其在向网络消费者公布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时,往往会出现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消法》虽然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网络经营者负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该项条款规定的过于基础性、原则性,且并未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履行该义务后的惩罚措施,故对网络消费而言,自己的相关权益还是得不到行之有效的保护。所以,文章将从五个部分入手,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将从消费者主体资格认定、网络消费者主体资格认定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总结出这两种情况下知情权在概念、特征、表现形式方面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案例为主,研究网络销售者在网络店铺经营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消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明晰目前司法对网络销售者的侵权行为如何规制。第三部分:从法律法规、行政监督、消费者自身等角度探析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分析欧盟、经合组织、日本这些国家的在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先进立法规定,再对比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吸收、借鉴。第五部分:通过上述四部分的分析、汇总,从国家、网络经营者、网络消费者等方面,提出初步的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