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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项新型刑罚制度。虽然刑法条文就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条件和对象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但其在刑法理论中尚存有诸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亦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在对现实已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引导下,基于立法与司法的多重视角,审视死缓限制减刑的理论和实践缺陷,以期探寻完善该制度的合理性措施。第一部分,缘起:一种新型的刑罚制度——死缓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一项新型制度被《刑法修正案(八)》予以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象条件为“累犯、实施7种犯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实质条件为“具体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死缓限制减刑在性质上具有量刑与行刑的双重制度属性。就规范价值而言,死缓限制减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节和制约了罪刑失衡的刑罚结构,能够缓解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强度,使我国的刑事法治向废除死刑的目标更近一步。第二部分,现状:现实已决案例的实证分析。对随机抽取的自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200个司法已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分别从罪名适用情况、主体身份情况、主体年龄状况、死缓限制减刑的溯及力状况、裁量情节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在罪名适用上,常见的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所占比例最大,放火罪和爆炸罪等相对较少。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多属于农民或者社会无业人员,年龄多分布在18至40周岁之间。对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依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超过50%。从裁量情节来看,死缓限制减刑的最终判定均是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交织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问题:实践与理论的双重反思。基于第二部分的现状分析,得出死缓限制减刑在实践与理论上分别存在诸多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空间有限,未能将毒品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纳入其中。限制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不明确,且对于高龄犯罪人进行限制减刑欠缺人性化考量。另外,限制减刑的部分适用与刑法的追溯原则相违背。从理论角度而言,死缓限制减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平等原则均存在难以契合之处,且其严重挑战了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第四部分,对策:完善死缓限制减刑的对策研究。针对该制度显现出来的种种弊端,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要适当拓宽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明确死缓限制减刑的裁量标准,对年长罪犯慎重适用限制减刑,停止和纠正对生效前的犯罪行为适用限制减刑,以及通过增设死缓限制减刑的复权制度来消除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原则以及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的冲突,达到完善死缓限制减刑这一刑罚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