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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其责任形式必须为故意,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认定其走私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常常是执法办案实践的一个难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关乎走私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罪轻与罪重的判断和衡量,涉及很多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包括走私犯罪中对明知的认定,如何界定分清走私犯罪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的概括故意,以及分析包税走私案件中各个环节的主观故意认定等等。本文试图从犯罪故意的刑法理论入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通过对明知的认定、推定明知的内容,以及走私犯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是否存在概括故意等问题的探讨与分析,剖析走私犯罪主观方面,以期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概念、类型以及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概括故意在认定中出现的难点;第二部分论述走私犯罪直接故意的认定问题,主观故意的明知除了包含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目的、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明知,还需要对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有明知,牟利不是唯一的必备条件,而且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以推定其走私主观故意;第三部分论述走私犯罪间接故意的认定问题,走私犯罪主观故意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是争议很大的问题,笔者认为走私犯罪间接故意与共同犯罪共生,不存在独立的仅具备走私间接故意的犯罪嫌疑人;第四部分论述走私犯罪概括故意的认定问题,概括的走私主观故意作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外的一种有益补充,是指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不明确或者认识错误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