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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部分,当共同犯罪发生在网络中的时候,或者说当网络犯罪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时候,网络共同犯罪内部的存在结构和规范结构产生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的新的表现形式,并使传统的法律规则适用起来产生困难。网络共同犯罪形态毫无疑问对已有的共犯理论产生了冲击,但是并非所有的网络共同犯罪现象、网络共同犯罪的各个方面都无法被传统理论包容。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独有的虚拟性特征,使得网络共同犯罪相对于传统共同犯罪确实出现了许多全新的特征,比如说网络为网络共同犯罪的联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式,网络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结发生了变化,其次,网络平合作为一个载体有其独特的数据资源,网络为犯罪提供了独特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导致网络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相对传统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对其进行认定的时候产生了很大的困难。尤其是网络中的犯罪行为常常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和智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非常大。而网络共同犯罪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但是不管是对网络共同犯罪还是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要研究其独有的特征,显然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不能体现其特征,而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才能体现其独有的特征。即本文是着眼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概念进行的研究,即主要通过网络而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共同犯罪行为。本文是这样安排行文逻辑的:第一部分,将网络犯罪的定义界定为严重的侵犯网络信息系统、侵犯网络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也即是狭义的网络犯罪。而网络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狭义的网络共同犯罪就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危害网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共同犯罪行为。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之上,着重对网络共同犯罪成立的相关突出要件进行界定分析,首先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联络进行了界定,其犯意联络表现出形式多样性、内容模糊性、主体匿名性的特点,其中以网络聚众犯罪中犯意联络为例进行了分析。其次界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由于网络共同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常常以指令代码的方式展示,使得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的发起方式和行为方式都出现了变化,网络共同犯罪在通过网络达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过网络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上,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的意思联络和协作行为明显弱化,甚至出现了共犯关系消失的趋势。紧接着对网络共同犯罪主体相关的网络中的单位犯罪和网络共同犯罪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是对网络共同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在前文的论述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的三点具体建议,即充分利用刑事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判例指导,希望能为网络共同犯罪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网络社会的秩序也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网络社会的利益也是人类社会的利益,网络共同犯罪侵害的利益最终要辐射到现实空间中,站在立法的角度我们对网络共同犯罪不能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所以,制度的脱节和理论的滞后不是我们的借口和理由,反而我们要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回应网络对立法和理论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