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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le—Means意义上的股权分散型的公司形态曾经被认为是广泛存在的,但是,最近的研究发现,股权分散型的公司形态其实并不普遍。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大股东控制着大量的公司。 作为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控制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可以凭借集中的所有权获得公司的控制地位,并且通过采用一些法律手段实现控制权的放大。经由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三条途径,控制股东持有的超额控制权将会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 控制股东掌握的超额控制权会通过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随着控制股东持股的变化,其经营激励随之变化;联合控制股东或非控制大股东的存在也会对控制股东的激励产生影响;集中的所有权能够使接管市场的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 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缓解或者进一步加剧。在集中的所有权条件下,公司融资中主要存在两种利益冲突,即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和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间的利益冲突。相应地,会产生股权融资的代理成本和债务融资的代理成本。最优资本结构是对这两种代理成本的权衡。控制股东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同时,控制股东的存在会影响融资成本和资本结构。结果,作为一种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以监事会为代表的监督机构是现代公司中的重要组织机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控制股东的存在会影响各种组织机构的组成和作用的发挥。 在不同的国家中,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股权集中是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对各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析表明,Berle—Means意义上的公司形态并不是普遍存在;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分离。在投资者保护弱的国家,集中的所有权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改善。 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且融资结构表现出自己的特征,即高度依赖外源融资且偏好股权融资。与股权结构和融资结构相对应,中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表现为:公司控制市场失效,股票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不足,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难以建立和奏效,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力;内部治理机制表现为: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内部人控制,控制股东的侵占行为。 在所有权集中的公司中,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冲突:控制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除谋取共享的控制收益外,控制股东还会通过隧道行为谋取私有控制收益。数理分析表明,即使在控制股东拥有的控制权份额与所有权份额相等的条件下,控制股东也会具有谋取私有控制收益的激励;超额的控制则会强化这种激励。因此,限制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背离程度有助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表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公司价值呈显著性U型关系;控制股东的股权性质与公司价值不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大股东拥有的控制权与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非控制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应该实施全流通改革,赋予各种股权同质的流动性,通过国有股的减持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鼓励机构投资者集中持有股权,发挥对控制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强化债权人治理机制;积极发挥外部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