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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被人们习惯地、普遍地、简单地理解为使用水的行为。然而,经过仔细地比较研究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可以发现: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两者最核心、最根本的区别是实现各自的不同目的后是否实质上改变、毁损、消灭标的物或改变标的物的物理性质。引水灌溉农地的行为是通过水利设施把水引到农地灌溉,目的是为了利用水的灌溉功能,但同时又消耗、毁损、消灭了水或改变了水的物理属性,也就是说处分水的行为随之发生。因此,灌溉农地中的水应当认定为消耗物,对消耗物的使用即构成了处分。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我国与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引水灌溉农地中的水资源的权属问题及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旨在为引水灌溉农地行为的法律保障展开一些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