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比较研究

来源 :中国保监会,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cxwl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考察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变革及其背景,并从比较的视角展望了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未来改革取向。
其他文献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的26个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才开始实施,由于法律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缺失,同时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部分地方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某省高院先后发出的“三份纪要”更是让中国保险和法律界感到困惑,由此造成该省车险和整个非寿险经营严重亏损,
与《中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三个多月了,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各方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与分担问题等,并没有因条例的出台而解决,这些问题仍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完善,以避免产生歧义,解决案件处理中的矛盾和争执。针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作为近代责任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保险类型,强制保险在责任保险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确立时间晚,制度设计相对简单,但其自身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强化第三人保护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获得了日趋广泛的认可,因此,未来保险法应从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各方利益博弈平衡、以过错责任为基础、考虑中国基本国情、保险经营微利原则等为强制保险制度进行科学定位。并在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责任限额、社会救助基金、强制保
近几年来,中国高风险企业灾害事故频发,给职工及其家庭、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断扩面实施,受灾职工保障仍很有限,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本文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给与政策支持强化监管等建议。
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发达国家中一种常见的保险组织形式,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实践,分析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论述了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文章结合中国相互保险公司的实践,对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近年来,禽流感的爆发,使中国农业保险问题再次备受瞩目,但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首先介绍了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的相关概念,并介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和各国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相互保险合作社在中国存在发展的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最后指出应该在农业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相互保险组织。
互助保险公司在国外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据着重要地位。鉴于其经营上的优势和中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互助保险公司,并借鉴发达国家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经验,加强对其的监管。
本文分别对寿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划分、最低资本金、盈余要求进行了阐述,并论述了在美国及日本,风险为导向的资本金的应用和效果概述了韩国规定的最低资本金的发展历史和变革。
本文首先说明刚修正过之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并指出重点及所带来的影响,其次再针对投资型保险商品做一概括性介绍,接着从政府扮演角色的转换,来评论台湾保险商品的监理与审查。然后,本文再针对投资型保险商品的相关配套设施,也就是「咨询揭露」及「消费者保护」两方面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从1991年就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长达十多的年时间内发展相当缓慢。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年金安全和保值存在忧虑,企业缺少金融管理人才,企业经济实力较弱,企业经营机制欠佳,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到位等。针对以上问题,应当采取确保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形成风险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