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的思考

来源 :中国保监会,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ming32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中国高风险企业灾害事故频发,给职工及其家庭、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断扩面实施,受灾职工保障仍很有限,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本文对高风险企业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给与政策支持强化监管等建议。
其他文献
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告知义务之履行,鉴于保险人作为专业人士对于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关键信息较之相对人掌握得更加全面和准确,因此相对人告知义务的发动应由保险人询问而引起。保险人说明义务与相对人告知义务之间存在前后衔接的关系,若因保险人之过错导致相对人未能履行其告知义务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抗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导致保险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结果。保险人因此享有对保险合同的撤销权。不可争条款的实质就在于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不能再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成为不可争。但保险人的变更权始终存在,并可向投保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争条款是公平原则和最大有效性原则的要求,应既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到的优势,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于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中国保险仲裁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保险仲裁适用的机会甚微,仲裁优势更是无从发挥。通过借鉴美国的法院附设强制仲裁,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的法院附设保险强制仲裁并完善相关制度,以切实发挥保险仲裁的优势。
鉴于机动车强制保险不仅影响到1亿多投保人、百千万事故受害人和财产保险行业的利益,而且对中国其他领域强制雀黔益制度的建立具有示范作用,因此本文仅仅探讨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定位和立法完善,希望能对中国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
政府和立法机构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解决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但是,如果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不考虑责任保险对于潜在致害人的安全激励问题,该制度带来的问题会比原来更糟。为此,本文对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在机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安全水平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初步提出解决潜在致害者安全激励问题的办法。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为汽车交通事故救济或补偿制度之一环,其制度之完善与否,直接关保全国人民行的安全,其重要性自无待多言。而各国为加强对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每以法律强制汽车所有人、驾驶人或保有人投保汽车责任保险,建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台湾自1954年即由行政院颁布「汽车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办法」,开始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尝试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之主要特点与重点切入,就台湾之实施经验提出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推出,关于该险种的讨论如火如荼,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本文从几个方面出发,认真研究了不同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受害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等,希望给这场大讨论增加有益的帮助。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的26个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才开始实施,由于法律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缺失,同时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部分地方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某省高院先后发出的“三份纪要”更是让中国保险和法律界感到困惑,由此造成该省车险和整个非寿险经营严重亏损,
与《中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三个多月了,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各方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与分担问题等,并没有因条例的出台而解决,这些问题仍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完善,以避免产生歧义,解决案件处理中的矛盾和争执。针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作为近代责任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保险类型,强制保险在责任保险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确立时间晚,制度设计相对简单,但其自身所具有的分散风险、强化第三人保护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获得了日趋广泛的认可,因此,未来保险法应从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各方利益博弈平衡、以过错责任为基础、考虑中国基本国情、保险经营微利原则等为强制保险制度进行科学定位。并在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责任限额、社会救助基金、强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