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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法规体系下,针对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重物质轻政策、重经济效益轻公众利益、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等问题,在广泛借鉴英国、美国、荷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规划的政策属性,重视公众利益;强调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重视开发导则的编制。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并重,建立权威的规划编制机制;注意建立多维度的规划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过程政策引导与法律管制并重;建立多层次的规划保障机制,使政府保障与公众监督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