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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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次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无疑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在保障人权、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起到了里程碑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赔偿法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它既并没有像颁布初期那样引起人们广泛的热情,在具体执行及个案的实践中也没有引起人们积极的注意和广泛的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积极响应,或不予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拖而不赔、或赔而不足、或采取规避法定赔偿事项而选择私下“抹平”的方式解决(这样等于改变了国家赔偿的性质,变国家赔偿为单位或个人的补偿)国家赔偿请求。从而导致了近年来赔偿法越来越被束之高阁而形成许多学者称之为的“可望不可及的摆设或花瓶”,赔偿法预设的“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等作用,被大大消弭。 笔者在纪念赔偿法颁布10周年的伟大意义的同时,也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针对赔偿法规定及制度设置上的缺陷(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则更需要弥补立法缺陷),吸收赔偿法10年历程的经验与教训,并借鉴国外在国家赔偿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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