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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如何进行,才能在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又不影响行政裁决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笔者通过五个部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探源",探讨了行政裁决的制度价值和本质特征。行政裁决是行政权向司法权扩张的结果,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是行政行为,但又具有司法性。第二部分:"困境",论述了我国现行行政裁决诉讼模式的弊端。法律规定经历了反复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存在"官了民不了"带来诉累、"民告官"增加原告的诉讼难度、"裁判者变被告"导致行政裁决悖逆发展等问题。第三部分:"选择",合理的行政裁决诉讼模式应符合司法最终性原则、符合"裁判者不被追溯"原则、有利于发挥行政裁决纠纷解决优势、便于彻底解决纠纷。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借鉴"形式当事人诉讼"模式,可以解决我国行政裁决诉讼的各种弊端。第四部分:"路径",论述了"形式当事人诉讼"在我国的实现途径。首先要打破被告恒定原则;其次,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最后法院可以组建行政、民事合议庭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主要适用民事程序,判决结果即拘束民事纠纷当事人,也拘束行政机关。第五部分:"启示",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力度不宜完全一致,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体来说,司法审查的底线是监督行政行为,但司法不能代替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