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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新时代中国体制改革由"制"到"治"的范式转换将使体育赛事监管趋于规范化与合理化。自2014年9月体育赛事行政审批权取消以来,中国民间主体办赛的热情持续高涨,体育赛事数量激增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然而,赛事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导致政府主体对体育赛事放任自流或监管不当,由此引发的体育赛事监管的制度体系不完善、体育赛事监管的对象、内容、手段、流程、职责不清晰、办赛资金流失、缺乏赛后评价等问题使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四大监管主体行为成为体育赛事行政审批权取消后的重要议题。本文回顾并梳理审批权取消背景下"体育赛事监管"相关研究,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并提出研究展望,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定性分析法。使用中国知网(CNKI)总库进行检索,以篇关摘"体育赛事"和篇关摘"监管"为关键词,检索时间范围设定为1994年至2021年,共检索中文文献224篇。经摘要审读,排除无关或关联度较低文献,遴选出中文文献13篇,增补"放管服改革"和"政府治理"相关文献12篇,最终纳入研究文献25篇。基于此,梳理和归纳审批权取消背景下我国体育赛事监管的相关文献。研究结果:1.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取消的利弊研究。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的取消包含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这要求我们用一分为二、全面的观点看待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取消是我国推进国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表征,成为我国在体育行业改革举措中的关键突破口和重要关隘。然而,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取消产生诸多新问题,国内学者从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手段、服务标准、法律保障等方面展开研究。2.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体系研究。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持续健康发展治理与服务体系是保证体育赛事获得科学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支持多元主体参与赛事监管与治理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秩序监管治理主体应实现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在内的监管主体多元化,以构建"四位一体"监管治理共同体。3.体育赛事监管的"黑名单"制度研究。学者们认为体育赛事的"黑名单"制度是"信用监管"的表现形式和重要创新,其要义在于,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体育赛事"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体育赛事市场主体,包括对体育赛事的组织方、运营方、赞助商、媒体、参赛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等采取重点监管和惩戒,敦促市场主体守法守信,维护合法诚信赛事秩序,对谋求体育赛事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研究结论:鉴于上述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已经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体育赛事监管与治理进行了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本文认为当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笔者结合目前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指出未来需要研究的方向,以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第一,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研究。由于国情的影响和实际情况的局限,学术界主要针对政府这一主体对体育赛事监管展开较多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政府监管与治理体育赛事方面的成果。然而,在社会、市场、公民个人三个不同主体领域展开的体育赛事监管研究相对较少,这导致"单一"体育赛事监管无法满足当下多样性和多元化体育赛事发展的需求,从而缺乏构成"多元"且完善的体育赛事"监管治理共同体"。今后学术界要增加在以上三个主体监管视角的研究,从而获得"四位一体"赛事监管共同体全面探索的创新性理论成果。第二,探索体育赛事政府监管治理的多学科研究。注重跨学科交叉研究和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一方面,体育赛事政府监管与治理属于交叉学科范畴,需要涉及管理、法律、社会、体育等不同的学科。监管治理与体育结合之后的研究范畴将更加广泛,在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与体育赛事监管相关研究的同时,也要深入探索法学、哲学等学科的分析。另一方面,学术界对体育赛事监管领域的研究方法主要以文献资料、定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为主,缺少定量研究与比较分析,研究方法较单一。第三,聚焦体育赛事监管治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研究。学术界要基于"审批权"取消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对我国放开办赛和加强监管的辩证关系进行行之有效的探讨,取决于体育赛事监管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从研究成果来看,多数的研究成果中提到体育赛事监管存在立法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但是针对法律法规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极度匮乏,可见加强赛事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第四,重视体育赛事监管治理的政府实践的效果研究。实践出真知,学术界应该加大体育赛事监管地方实践的案例研究,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体育赛事监管治理展开对比研究或进行差异性分析,从而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高质量、模式化的体育赛事监管,以便获得更为科学有效的体育赛事监管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