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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法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并实行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却做了例外规定。对于这样的例外规定,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水享有占有权,主张建立水资源上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权并存的中国水权制度,进而为中国物权制度的研究和设立提供实践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