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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颈部创口在新旧标准中存在的不同,以及对此的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颈部对生命权健康权具有特殊意义,新旧损伤标准应体现的连续性、法律性要求,标准的原则精神应当准确把握,故笔者认为,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颈部胸锁乳突肌区和颈外侧区、项部的创口鉴定标准,应正格按照《标准》附则6. 4条规定,可以遵循损伤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在具体比照条款的选择上,不宜选择肢体的创伤鉴定条款,理由同上。但也不宜选择面部、颈前区等部位相应条款,这些部位与头皮、肢体等部位创无论在新标准中还是在旧的轻伤鉴定标准中,数值相关都比较大,引用此部分条款评定难免加重损伤评定程度,引起更大争议。同时,在旧标准中,没有规定耳廓创长度的轻伤标准,有部分地区如山东省在适用过程中将耳廓缘前面参照面部损伤条款鉴定,耳廓背面则参照头皮损伤的条款。新标准中虽在轻伤二级中对耳廓创长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无轻伤一级的相应条款,如参照耳廓则有可能出现无法评定轻伤一级的情况。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颈部胸锁乳突肌区和颈外侧区、项部的创口鉴定比照头皮创口的损伤鉴定条款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