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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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相对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合理使用相对不起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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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杂交水稻品种权保护现状与问题,研究实施杂交水稻品种保护权战略,对确保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水稻继续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壮大杂交水稻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全球化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与之契合的知识产权逐渐取代传统财产权成为时代的聚焦点。本文研究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农作物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寻找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应对挑战,进行技术创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育种家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寻找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应对挑战,进行技术创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育种家的高度关注
本文对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进行了分析。文章围绕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公诉人角色定位的一致性、公诉权法律监督性质与维护审判权威的一致性、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协调性、中国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公诉机关的必然性进行了阐述。
量刑建议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捍卫司法公正。为规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本文试图创设量刑建议制度实施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行使主体、适用范围、行使阶段、方式、内容等。
本文对完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参与权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功能、被害人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比较法考察、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在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参与权等进行了阐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连续攀升,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极低。全社会都在热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挽救的宗旨,探讨如何在诉讼阶段发挥教育功能。本文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问题,全文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审视,论证其改革的必要性。并从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有作为国家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才拥有对个人的定罪权,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行为人作出有罪认定和刑罚处置。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从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需要考虑,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公正与效率的必然结果。
本文主要介绍、分析中德的刑事不起诉制度之异同。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其次叙述了德国检察官不起诉斟酌权的形成和确立,再次描述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规制与救济,最后对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进行了论述。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不起诉制度汲取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内核,体现了公诉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新刑事诉讼法确认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疏漏以及具体操作中的偏差,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未得到充分实现,因而,有必要就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实践及存在的问题作深入探究,以期对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说明公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向自诉转化后,容易出现以法院的有罪判决否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现象。此类现象一经积累,容易让人产生“检察院经常办错案”的误解。如何既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又不被法院的有罪判决所困扰,是检察机关所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3类不起诉情形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