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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用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的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所以,农民建房拥有申请用地权利,亦应尽“占一补一”义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必须保持“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