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眶尖综合征的法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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眶尖部结构复杂,外伤引起的眶尖综合征多是由于对眶周、前额以及颞部的钝性损伤造成的.由锐器扎伤颞部,损伤眶尖部神经引起眶尖综合征致眼盲,多数外伤性眶尖综合征是由于钝性暴力形成的。而本例伤者是被人用剪刀刺伤左颖部人颅腔,造成左颜骨骨折、蝶骨骨折,后到达眶上裂后部,造成眶尖部骨折,又致视神经管上方骨折,碎骨片损伤视神经及动眼神经。伤者在外伤后随即出现左眼视力下降,上睑开睑困难,眼球运动受限,瞳孔散大,直接、间接对光反射消失等眶尖综合征的临床表现。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a)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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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鼻位于颜面突出部位,鼻骨骨折在法医学鉴定中十分常见,随着高分辨率CT普及,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现已基本取代鼻部X线片,成为鼻损伤鉴定中首选的检查方法,骨折检出率的提高,在鼻骨骨折相关鉴定中,轻伤的比例也相应提高,鼻骨骨折相关鉴定引起的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笔者通过对以下两例鼻骨骨折鉴定对鼻骨骨折法医学鉴定进行浅述,供各位同行参考.
本案例被鉴定人左眼外伤致左眼晶体摘除,视觉功能障碍,鉴定初期以晶体脱位、外伤性瞳孔散大以及3-6个月后矫正后视力检测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此案被鉴定人主要为屈光系统的损伤,视神经、视网膜以及黄斑区并未受到影响,因此视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对此次鉴定意义不大,视觉诱发电位其主要反映的是自视网膜神经节的细胞至视觉中枢部位的形觉信息与传递功能。
2016年10月8日12时47分,某县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因欠债不还,被讨债人殴打,致鼻部流血,现场报110,110民警出警处警,勘查现场、拍照伤情,仅见双鼻孔外溢血迹.伤后第二天进行法医伤情检验、拍照伤情,鼻部皮肤挫裂伤出血明显,左鼻孔有新鲜血迹流出,下颏部原血迹已清洗.一个月后重新鉴定,伤情检验、拍照伤情,鼻部皮肤遗留伤疤和色素沉着.据其损伤特征,分析为钝器直接作用所致,由于鼻部皮肤损伤明显,分
在眼损伤鉴定实践中,最常见的为眼球钝挫伤或闭合性眼外伤.此类损伤可致眼球各部位和结构单独或者共同受损,其中严重者可出现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等并发症,导致视功能下降.但部分伤者既往存在眼部疾病(外伤),因此外伤后发现的眼部改变属于新鲜还是陈旧,往往在鉴别上难免存在一定的困难,需鉴定人谨慎对待.本文报道一例原有眼部病变的伤者在外伤后发现晶状体脱位的鉴定案例,供同行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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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个人认为该答复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对应的部分条款存在矛盾,在基层鉴定中易引起同一种损伤,却有二种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及答复,应以《标准》为基础,在此基础
眼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位于面部暴露处,结构精细且脆弱,易受外力侵害.眼外伤在法医检验鉴定中十分常见,一直是法医临床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刘某受伤后检查诊断的眼球结构损伤包括左眼视网膜裂孔、脉络膜裂伤、视网膜下出血、黄斑区片状萎缩。视网膜变性裂孔是病理性近视的常见眼底病变,本案例经咨询多位眼科专家,根据现有医疗资料及检查结果均不能认定该人左眼视网膜裂孔为本次外伤
法医伤情检验鉴定实践中,舌损伤较为少见,损伤机制相对特殊,文献报告也较少.笔者工作中遇到多起舌损伤的鉴定案件,在组织法医、口腔外科等专家讨论并出庭质证中,发现法医对舌损伤的检验方法、对伤情伤残鉴定标准理解上存在较大误区,舌损伤的法医鉴定应注意舌损伤致伤机制需推断明确,舌缺损比例计算要科学,舌缺损再植手术对鉴定结果影响,后损伤的检验及照相固定要规范。
嗅觉的发生机理复杂且受个人心理因素影响较大,除外第Ⅰ脑神经参与外,尚有Ⅴ、Ⅵ、Ⅹ脑神经参与,加之医疗机构的检验手段稀缺,更使得这类损伤案件的检验鉴定困难重重.笔者结合一起溺水致嗅觉丧失的案件对该类损伤的机理及伤情检验鉴定进行初步的探讨.
本案例左眼眶内壁骨折漏诊,主要原因是影像学报告和临床诊断;左上领窦额突骨折,左筛窦纸板骨折,未明确诊断左眼内壁骨折;法医对眶骨解剖结构、影像学知识掌握不扎实,阅片专业能力较弱,完全依赖临床诊断,从而导致漏诊。为保证鉴定质量,法医应加强眶骨解剖结构的复习和影像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影像学阅片能力,提高司法鉴定水平。